内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对象: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人)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低于1500万元,以上均为货币资本);
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相对控股(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1%);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行政许可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出资人和出资额、机构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设立典当行的可行性报告;
3、公司章程;
4、符合有关要求的典当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出资承诺书(需承诺以真实自有资金出资、资金足额到位、不抽逃资金、三年内不对外转让股权)、和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指定单位),须附银行进账单、询证函;
6、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出资人的投资能力及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法人机构出资的,须提供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意设立典当行的书面意见;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用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向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5、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运营资金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服务业委提出申请,经市级服务业委初审同意后,报省服务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