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典当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典当?世界各国的普遍认知和法律解释很不相同,差异颇大。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尚无明确的立法定义,理论界亦存在争论。
从海外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定义典当时,主要是突出其质押借贷行为,认为典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故成为一种融资方式。
如《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是以个人财产向典当商质押借贷,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可回赎当物。"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另美国一些权威著作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土地除外,包括物品、可转让的票据等)都可以典当"。英国第一部典当法--《1872年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指典当商以财物或者动产作押放贷。"《大英百科全书》则说:"典当即典当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个人财物作押向当户贷款。"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即表明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而放贷的行为。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典当的定义,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其一,关于当物所有人的性质问题。一些国家较多地强调应当为个人财产,而另一些国家则对此未做严格的规定。
其二,关于当物的类型问题。一些国家主张当物必须是动产,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除动产之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典当标的。
其三,关于当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形式问题。一些国家规定当物只能用于质押担保,而另一些国家则笼统地规定当物也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近些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
这里我们可知,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它不是直接融资(如股票、债券等),而是间接融资(类似银行贷款);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并非信用贷款关系,而是质押贷款关系。即当户需求资金时,将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贷款使用。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大小如何。贷款使用期限称为典当期限。当期届满,当户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可赎回当物;典当机构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则应返还当物。当户不赎,允许续当,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该当物便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可就死当物品变价处分。这里我们不难看到,典当机构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总之,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典当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是,当物类型从动产、财产权利向不动产延伸;典当方式从质押贷款向抵押贷款拓展。换句话说,典当的概念尚未增容,典当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